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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私冻品90余吨!温州检方依法严厉打击

温州检察 2021-04-28

第1141期

案情概况


连日来,进口冻品外包装检测出新冠肺炎病毒的消息不绝于耳,更有相关从业人员因此感染新冠肺炎。各地对进口冻品的检测也越发重视,国外冻品的进口也越发严格。


市场促进需求。很多人也打起了歪主意,瞅准国内市场对进口冻品的强烈需求,在正规进口日益收紧的当下,为了丰厚的利润铤而走险,违法走私相关冻品入境销售。今天上午,由温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等7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案在温州市中院依法宣判,其中主犯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



而细究此案,要回到2020年3月16日。杨某招募林某、侯某等6名船员,谎称是从事运输海鲜的正经生意,在当天从温州临江某码头出发,后于3月18日凌晨在境外海域从一不明船舶上用吊机过驳猪脚类冻品共计90余吨。


在装货的过程中,有冰冻的猪脚掉出,现场的船员看到后,已然知道杨某从事的违法活动。但彼时的他们心存侥幸,在杨某的指示下,用船上的渔盘铺在甲板上进行了掩盖。


本以为天衣无缝,但杨某的“伪装”还是逃不过渔政执法部门的“火眼金睛”。3月18日13时许,走私的猪脚类冻品还未来得及售出,就被现场查获。而在渔政执法人员上船检查、杨某违法行径即将败露之际,狡猾的他为消灭相关证据,将自己和船员的手机直接扔进了海里。



在后续的审讯中,杨某甚至虚构一个所谓的老板“阿成”,并说是“阿成”指使自己招募船员进行走私冻品的违法犯罪活动。众所周知,圆一个谎话往往需要更多谎话,杨某甚至虚构了一个手机号来冒充“阿成”的手机。而他自己的手机早于消失在茫茫大海,“死无对证”。


侦查一时陷入困境。2020年7月6日,温州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。在详细了解案件犯罪事实、综合研判前期侦查情况的基础上,向侦查机关提出调取杨某手机、驾驶渔船卫星电话等的通话记录予以佐证,进一步侦查是否存在遗漏的犯罪事实以及明确林某等人犯罪情节、作用等建议。


案件侦查终结后,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移送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在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后,承办检察官对该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提讯,重点梳理犯罪具体细节、明晰职责作用。在严谨的证据链条前,自作聪明的杨某也终于承认自己就是船长、管事的真实身份,而林某负责协助其驾驶船只。后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,林某等其余6人均自愿认罪认罚。



2020年10月21日,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。12月15日上午,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。现场,承办检察官将书面证据借助示证辅助载体,在证据展示上突出重点、有理有据,依法对杨某等7人走私冻品的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指控。今天上午,法院依法对杨某等7人作出宣判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其余五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两年。


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,各地进口冻品外包装检测出新冠肺炎病毒的情况依旧屡见不鲜。有效遏制病毒的传播,必须切断所有的传播途径。我们将严厉打击相关冻品走私活动,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”温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说。



检察官说法



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罪,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、物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2014年8月12日出台的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,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,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,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罪。如果超过该标准,则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



文字:周 游

图片:叶光敏

排版:温州新闻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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